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46号 罪犯王广海,男,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4日作出(2007)夏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精才、刘瑞华经济损失233455.7元(已付33000元)。宣判后,于2007年8月13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0年11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2月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广海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王广海、刘毛许和谭亚冲等人在“碧海蓝天”网吧上网期间,谭亚冲与在“梦幻”网吧上网的刘某和在“兄弟”网吧上网的姜飞对骂起来,继尔引起双方纠集人员,准备凶器,凌晨4时许在城里东西路上对打,被告人王广海、刘毛许伙同多人用木棍、刀等凶器将刘某殴打致死。被告人王广海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1月7日被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系累犯。 罪犯王广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广海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广海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广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06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2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