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16号 罪犯王紫伦,男,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开刑初字第4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紫伦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于2011年11月1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紫伦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6月份,被告人李会杰、王紫伦、李午鑫预谋绑架人质并勒索钱财,李午鑫因害怕退出。6月底,李会杰、王紫伦、李瑞杰再次预谋后多次到郑州、开封踩点寻找作案目标。7月5日凌晨1时许,李会杰等三人在郑州市金水东路与聚源路交叉口附近,驾驶豫A16N3轿车故意碰撞被害人王某某车辆,后以包赔损失为由将王某某强行拉到中牟县。同日上午王某某通知李午鑫送饭。后由王紫伦、李瑞杰看守王振宇,李会杰、李午鑫联系王某某的父亲王某军索要80万元。7月6日凌晨1时许,王某军按照要求在京港高速公路585公里处分两次将60万元赎金扔到高速公路下方,李会杰、李午鑫逃跑时被抓获,60万元赎金被追回。同日凌晨2时后王紫伦、李瑞杰被抓获,被害人王某某被解救。被告人王紫伦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 罪犯王紫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紫伦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紫伦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系主犯,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紫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1年7月6日起至2022年1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