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148号 罪犯崔功建,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1年8月21日作出(2001)商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功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于2001年10月15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04年5月10日对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07年5月15日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10月20日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6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2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崔功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8年10月至2001年1月,被告人崔功建采取尾随下班回家的妇女行至无人处时,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作案三次,劫取人民币3250元,寻呼机二部,价值人民币580元,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000元。该犯系累犯。 罪犯崔功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连续受表扬2次,记功2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崔功建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崔功建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崔功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刑期自2004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4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