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129号 罪犯张争,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本院于二OO五年七月七日作出(2005)商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九9月13日作出(2005)豫法刑二复字第78号刑事裁定,核准本院对其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5年10月27日交付执行。2008年1月21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不变,2010年5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10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于2014年12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2015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1月2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均派员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争之妻发现该犯与离异女子王某某经常联系,时常与张发生争吵。2005年2月8日,二人再次发生争吵时,其妻将张的面部抓伤,张对此怀恨在心。同月18日晚,该犯将事先准备好的鼠药放入一水杯中,其妻喝下后毒性发作,该犯为制造其妻自杀假象,又将农药甲胺磷倒入其妻口中,后把其妻送往医院抢救。其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其妻系毒鼠强中毒死亡。 罪犯张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被记功1次,累计受表扬4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评为省级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争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争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自2010年5月10日起至2025年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刑期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玉学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周玉祥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政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