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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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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刘强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273号 罪犯张刘强,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6日作出(2009)鹿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刘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273号

罪犯张刘强,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6日作出(2009)鹿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刘强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2009年5月5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12年1月16日,对其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刘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8月至2008年8月间,被告人张刘强以乘租电动三轮车外出为名,分别在鹿邑县城北关汽车站附近、鹿邑县城北关红绿灯附近、鹿邑县贾滩乡等地将被害人杜某某等6名女电动车司机骗至无人之地,采取暴力手段对其实施强奸,其中两次未遂。张刘强并抢劫被害司机手机等物及现金,共计人民币560元。另查明,该犯曾因犯强奸罪,于2003年6月21日被鹿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系累犯。

罪犯张刘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刘强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刘强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刘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刑期自2008年8月28日起至2026年4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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