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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劳石犯绑架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02号 罪犯张劳石,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1日作出(2008)淮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02号

罪犯张劳石,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1日作出(2008)淮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劳石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2009年1月17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对其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劳石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劳石与同案犯王国田共同预谋绑架大连乡小学学生魏某某、来威胁其父魏某限期缴纳赎金。1991年农历11月初6上午,二人以拉运烟酒为由,将白楼乡的大篷车骗至大连乡。张劳石以魏某被车撞伤为由,将魏某某骗出学校,将反抗的魏某某强行抱上车,由于附近群众和司机的反对,张劳石被迫放走了魏某某,犯罪未遂。张劳石系本案主犯。

罪犯张劳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劳石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劳石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罪犯张劳石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刑罚执行机关呈报减刑幅度过大,本院予以变更,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劳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期自2008年10月2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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