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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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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广俊犯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101号 罪犯朱广俊,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5日作出(2011)宁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广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驳回被害人的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101号

罪犯朱广俊,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5日作出(2011)宁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广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驳回被害人的赔偿请求。宁陵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抗诉。该犯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2011)商刑终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驳回民事赔偿请求部分,对该犯刑事量刑部分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1年9月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于2014年12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朱广俊2009年至2010年9月间,该犯在自己家中多次将本村村民朱某某(2005年12月3日出生)奸淫。

罪犯朱广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2次,记功2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朱广俊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朱广俊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广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刑期即自2010年9月8日起至2024年6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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