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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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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森林犯绑架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126号 罪犯侯森林,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汴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森林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126号

罪犯侯森林,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汴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森林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2010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2013年2月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于2014年12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2015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1月2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均派员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侯森林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2年4月份,姜桂全因与被害人阮某某有经济纠纷产生矛盾,遂与侯森林等人预谋后,于同年5月9日晚,将阮某某骗至一昌河面包车上,在车上该犯与其同案犯按照事先约定将阮某某用绳捆绑并装入一麻袋内,在开化宾馆附近,该犯下车。后姜桂全开车到开封黄河公路大桥上将阮扔到黄河内,致阮某溺水死亡。2008年4月至6月期间,该犯明知陈征伶向其介绍销售的手镯、玉簪等文物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伙同他人居间介绍卖给某买主。其获利5000元。

罪犯侯森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1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侯森林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侯森林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侯森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10年4月5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玉学

人民陪审员  周玉祥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政楠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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