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15号
罪犯李明芳,男,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豫东监狱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豫东狱有减字第43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2015年1月15日河南省豫东监狱,向本院提出撤销对罪犯李明芳减刑建议的报告。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撤销对罪犯李明芳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豫东监狱撤回对李明芳的减刑建议。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国杰
审判员 翟作仁
审判员 肖玉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