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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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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111号 罪犯刘振华,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2日作出(2011)获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振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111号

罪犯振华,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2日作出(2011)获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振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与原判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该犯与同案犯提出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2日作出(2011)新刑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1年6月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于2014年12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于2015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均派员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振华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该犯在李成收的纠集下,与同伙帮助李成收帮助竞选村长,竞选成功后,该犯参加以李成收为首的黑社会组织组成的巡逻队,多次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殴打他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称霸一方,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社会治安及经济秩序。22006年至2007年间该犯在李成收的指示下,4次参与殴打、威胁被害人,并向受害人索要钱财。2006年1月,432处招标公开出售库区木材,该犯与李成收合谋压低价格,迫使该处将木材低价出售给该团伙,从中获利10余万元。

罪犯刘振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1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刘振华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振华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振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09年9月8日起至2015年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玉学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周玉祥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政楠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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