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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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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毅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153号 罪犯喻毅,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喻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153号

罪犯喻毅,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喻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5月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与2014年12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于2015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喻毅的朋友2006年11月16日在用程式的网吧前发生纠纷,引起厮打,该犯与同伙用尖刀、砖头等将被害人尹某伤害致死,民事配成已达成协议。2006年8月间该犯2次与同伙在沱河大堤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抢走人民币1200元及手机一部。

罪犯喻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累计受监狱表扬3次,记功2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在故意伤害案中系从犯。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喻毅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喻毅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喻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11年9月30日起至2023年4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刑期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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