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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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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君林故意伤害等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110号 罪犯宁君林,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顺和回族区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09)顺刑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因聚众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110号

罪犯宁君林,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顺和回族区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09)顺刑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因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3034.7元。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又于2010年7月19日作出(2010)顺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宁君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同案犯提出上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2010)汴刑终字第1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9月15日交付执行。2012年10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2014年12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于2015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宁君林2007年初,因他人于同伙做生意发生矛盾。2007年5月8日,该犯在同伙的指使下携带作案工具,开车到被害人住处,持刀对被害人实施伤害,受害人身上被砍十多刀,构成七级伤残。

罪犯宁君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被记功1次,连续受表扬2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宁君林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宁君林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宁君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08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2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刑期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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