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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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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红伟犯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3号 罪犯孙红伟,男,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19日作出(2002)汴刑初字第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红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3号

罪犯孙红伟,男,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19日作出(2002)汴刑初字第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红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于2002年2月28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30日作出(2004)刑执字第1073号刑事裁定,对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09年1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1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2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孙红伟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孙红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孙红伟因家务事对其父母有意见。2001年6月9日,又因浇地对其父母恼恨。次日8时许,其父亲孙某某来到孙红伟家,孙红伟持菜刀朝孙某某头部、颈部连砍两刀。随后又来到其父母家中,持刀朝其母亲刘某某头部、臂部连砍数刀,致孙某某休克死亡,刘某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孙红伟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罪犯孙红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孙红伟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红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红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刑期自2004年8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玉学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周玉祥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政楠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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