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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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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盼盼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6号 罪犯姜盼盼,男,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5日作出(2008)永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盼盼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6号

罪犯姜盼盼,男,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5日作出(2008)永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盼盼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于2008年12月3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1年10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姜盼盼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9月9日夜,被告人姜盼盼伙同刘卫卫、张彭彭等人,酒后在芒山镇丁窑村附近,将李某某驾驶的出租车拦住,对其进行殴打致其轻微伤,并抢走现金600余元及手机一部,被告人姜盼盼乘座刘卫卫出租车逃离现场,途中因车抛锚弃车而逃,车辆价值95600元。

罪犯姜盼盼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姜盼盼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姜盼盼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盼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刑期自2008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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