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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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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光明犯破坏电力设备等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90号 罪犯张光明,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6日作出(2009)大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光明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90号

罪犯光明,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6日作出(2009)大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光明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作出(2009)一中刑终字第1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9年5月2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于2014年12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后,2015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光明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伙同他人于2007年6月间,趁夜深无人之际,携带压力钳、壁纸刀等作案工具,先后两次窜至北京市怀柔区盗窃正在使用的电缆线一百五十米,价值人民币七千六百五十元;2007年六、七月间,该犯伙同他人窜至通州区、南六环等地,盗窃电缆线,价值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左右。

罪犯张光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1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光明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张光明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光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刑期自2007年9月4日起至2015年3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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