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终字第37号 原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李传东,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商梁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金朝出庭履行职务。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李传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梁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宇明 审判员 屈忠勇 审判员 程 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