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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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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终字第86号 原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52年10月6日出生。 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柘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终字第86号

原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某某,男,1952年10月6日出生。

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柘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张某某不服,以没有殴打张朝林的故意,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

柘城县人民法院(2015)柘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龚延华

审判员  贾运法

审判员  屈忠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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