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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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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法犯抢劫等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21号 罪犯刘国法,男,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4日作出(2002)宁刑初字第0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国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21号

罪犯刘国法,男,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4日作出(2002)宁刑初字第0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国法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于2002年8月27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07年5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0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6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国法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3年6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国法伙同刘涛、刘建侠乘夜深人静之机,到本乡袁庄村村民朱某某家,跳墙蒙面入室,将其长子郭某某用红布条绑住双手,抢劫现金1100余元,头盔一顶、衣服两件。后三人将朱某某轮奸。1993年7月3日夜,被告人刘国法伙同刘风全、刘建侠、周国营携带匕首、手电筒等作案工具、蒙面进入黄岗乡单庄村平某某家,先将其两个女儿捆绑,以匕首、点燃其家的柴油相威胁,叫平某某拿2万元现金,因平某某及其家人的叫喊未得逞。2001年11月,被告人刘国法在洛阳打工期间,明知高少军盗窃的摩托车而帮其销售,得赃款600元。被告人刘国法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

罪犯刘国法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刘国法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国法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国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

(刑期自2002年1月12日起至2015年2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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