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254号 罪犯刘家保,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1日作出(2010)永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刘家保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宣判后,于2011年4月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家保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1月5日,被告人刘家保将其从安徽省颍上县拐骗的村民解红带到永城市卧龙乡浑河集,伙同他人预谋将解红卖掉。经人介绍准备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该犯曾因犯拐卖妇女罪于2003年10月8日,被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系本案累犯。 罪犯刘家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能完成任务。受表扬2次,记功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刘家保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家保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家保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09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5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