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刘常犯破坏电力设备等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20号 罪犯刘常,男,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4日作出(2008)通刑初字第6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常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判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20号

罪犯刘常,男,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4日作出(2008)通刑初字第6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常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1日作出(2009)通刑再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常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罚金人民币6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2009年3月24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常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刘常伙同他人多次盗割正在使用的电缆线300余米,价值人民币28550元。2007年至2008年1月间,被告人刘常伙同他人盗窃路灯电缆线200米,价值人民币18620元。2004年7月13日被告人刘常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系累犯。

罪犯刘常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刘常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常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常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08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