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140号 罪犯史国力,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30日作出(2004)杞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史国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4年10月14日交付执行。2013年2月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2014年12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于2015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史国力1994年4月2日,该犯伙同他人以租车为名,将商丘市汪某佳士得出租车骗至商丘市郑阁镇附近,趁天黑无人之机把汪某捆绑仍在地里,将车抢走,价值人民币21000元。后该犯伙同他人在杞县、商丘先后盗窃三轮车5辆,价值人民币15000元。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O一O年十一月五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罪犯史国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被监狱记功1次,表扬2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史国立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史国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史国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04年5月5日起至2015年3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刑期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