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104号 罪犯侯跃杰,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2)扶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跃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5月3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于2014年12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侯跃杰2011年12月23日,该犯在学生上学的路上将女学生黄某某拦住,按倒在地上企图扒下该女的裤子对其强奸,因学校老师及时赶到,将该抓获。 罪犯侯跃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连续受监狱表扬2次,记功1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侯跃杰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侯跃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侯跃杰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期即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2015年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