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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银旗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11号 罪犯孟银旗,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虞刑初字第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11号

罪犯孟银旗,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虞刑初字第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孟银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2012年3月2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孟银旗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同案被告人王领军与其邻居被害人李桂丽有矛盾,2009年5月1日21时许,王领军与被告人孟银旗等人预谋后,持水果刀等作案工具到虞城县大侯乡王水坑村李桂丽家,蒙面入室,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现金1000元及手机一部。经鉴定,李桂丽之损伤构成轻微伤。该犯曾因犯盗窃罪、销赃罪,于2004年10月12日被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系累犯。

罪犯孟银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孟银旗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孟银旗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孟银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刑期自2010年10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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