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259号 罪犯张猛,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1日作出(2007)鹿少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猛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于2007年9月25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对其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1月上旬一天晚上,被告人张猛伙同他人持刀在马铺一中,将该校学生丁某某劫持到张猛家中,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让丁某某向其家人要钱,经与丁某某家人协商后将其释放,并得款500元;2006年11月至12月8日,被告人张猛伙同他人,以乘坐出租车为名,在鹿邑县马铺等地持匕首威胁,抢劫出租车司机3人、拦路抢劫作案2次,共抢劫现金一千余元及手机等物。张猛系本案主犯。另查明,被告人张猛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月24日被偃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6年8月25日释放,系累犯。 罪犯张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猛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张猛犯罪情节较重,系本案主犯、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刑期自2006年12月13日起至2024年12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