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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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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留齐犯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272号 罪犯张留齐,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2日作出(2004)周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留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272号

罪犯张留齐,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2日作出(2004)周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留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6671.83元。于2004年7月18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5日,将其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本院于2010年2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6月15日,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2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留齐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7月20日早上,被告人张留齐与被害人韩明书之弟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当晚22时许,韩明书酒后听说其弟被打之事,便与其家人到张留齐的养猪厂质问,与张留齐及其家人发生争执并厮打。张留齐用菜刀朝被害人韩明书身上砍三刀,致其死亡。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且已部分履行。

罪犯张留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留齐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留齐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留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刑期自2007年4月5日起至2021年7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谢劳动

人民陪审员  康干忠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良涛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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