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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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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辉犯绑架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24号 罪犯张辉,男,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2012)沈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辉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24号

罪犯张辉,男,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2012)沈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辉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于2012年6月1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张辉、李先锋、周军军、邵军预谋向张某某勒索财物,并商议绑架张某某之子。2011年9月5日7时许,在沈丘县县府路街回民小学西,经张辉指认后将张某某绑架上车,后打电话向张某某索要现金30万元,张某某交赎金199400元,案发后已追回。被告人张辉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

罪犯张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辉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辉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期自2011年9月6日起至2022年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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