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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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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贇犯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122号 罪犯张金贇,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5日作出(2011)郑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金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122号

罪犯张金贇,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5日作出(2011)郑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金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该犯及同案犯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5日作出(2011)豫法刑一终字第1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2月1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于2014年12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于2015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金贇2007年11月至2009年间,该犯伙同他人谎称自己市房管局工作人员,能够买到经济适用房为诱饵,骗取10人人民币166万元

罪犯张金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累计受监狱表扬3次,记功1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金贇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金贇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金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0年1月27日起判决前先行羁押刑期折抵后至2024年6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刑期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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