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50号 罪犯张铁柱,男,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4日作出(2009)川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铁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于2009年4月7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2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铁柱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铁柱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0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张铁柱伙同他人窜到川汇区莲花路与八一路交叉口,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刀子对被害人李某、刘某威胁、捆绑,抢走其银行卡,取走现金20000元,并抢走价值3650元的手机2部,被告人张铁柱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张铁柱因犯抢劫、抢夺罪,1991年9月19日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6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罪犯张铁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铁柱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铁柱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该犯系主犯、累犯,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铁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期自2008年10月23日起至2021年9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玉学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周玉祥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政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