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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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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麦友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13号 罪犯张麦友,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日作出(2010)柘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13号

罪犯张麦友,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日作出(2010)柘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麦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2010年3月20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3年2月4日,对其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麦友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4年2月16日下午,被告人张麦友酒后路过本村村民张孟军家时,见张孟军家有人打麻将,即与打麻将的本村村民左某某开玩笑,因话不投机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张麦友用小板凳、砖头砸左的头部,左某某颅内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罪犯张麦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麦友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麦友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麦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09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3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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