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154号 罪犯徐云会,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顺和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9日作出(2008)顺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云会犯故意伤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8年11月13日交付执行。2011年10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与2014年12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于2015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徐云会的朋友1994年11月16日该犯在田某家做家具时,因与田某发生纠纷,与同伙将田某用斧子砍死。 罪犯徐云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累计受监狱表扬4次,记功1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徐云会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徐云会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该犯因琐事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减刑时应适当从严,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云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7年10月3日起至2020年7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刑期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