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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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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超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22号 罪犯徐建超,男,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2日作出(2008)龙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建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22号

罪犯徐建超,男,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2日作出(2008)龙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建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徐建超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6日作出(2008)汴刑终字第1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8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1日作出(2009)龙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与原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2009年8月11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徐建超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2月29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徐建超伙同他人预谋后,将从银行取款人闫某某的挎包抢走,内有人民币23000余元,美元400余元,持刀对追捕群众进行威胁。被告人徐建超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2007年12月17日晚11时许,被告人徐建超伙同他人将被害人朱某强行带到黄河大堤进行殴打和猥亵,造成被害人精神疾病,身体多处皮下出身,构成轻伤。

罪犯徐建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徐建超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徐建超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该犯系主犯,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建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08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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