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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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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争论犯抢劫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19号 罪犯朱争论,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2日作出(2006)周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19号

罪犯朱争论,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2日作出(2006)周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朱争论抢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朱争论同伙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日作出(2006)豫刑一终字第3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07年1月15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6日,将其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9月1日,将其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朱争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1月至2005年3月间,被告人朱争论伙同他人相互交叉结伙作案,先后至商水、项城等地,持枪械、刀具等作案工具,实施抢劫作案9起,抢劫价值55972元,致四人轻伤;2004年10月19日凌晨,朱争论伙同他人到商水县上贺村,盗窃被害人羊7只,价值人民币二千元。朱争论系本案主犯。

罪犯朱争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能完成任务。受表扬2次,记功3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朱争论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朱争论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争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29年10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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