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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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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杰犯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106号 罪犯张杰,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7年4月10日作出(2007)商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106号

罪犯张杰,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7年4月10日作出(2007)商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杰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人民币92655.67元。该犯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0日作出(2007)豫法刑一终字第16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8月30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不变,2012年5月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于2014年12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于2015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均派员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杰与被害人张XX是堂叔关系,因修理电视机生意产生过矛盾,该犯并怀疑其堂叔与妻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2006年8月3日,被害人路过该犯家门口时与其发生争执,该犯用砖头向被害人头部猛击以下,后该犯之弟张凯参与对被害人的殴打,该犯用尖刀对被害人头、胸、背部连刺5刀,致被害人倒地死亡。2006年8月4日该犯投案自首。系主犯。

罪犯张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被记功2次,累计受表扬4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杰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28年12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刑期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玉学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周玉祥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政楠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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