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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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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战潮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0)商中刑执减字第161号 罪犯张战潮,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8日作出(2007)虞少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8年4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0)商中刑执减字第161号

罪犯张战潮,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8日作出(2007)虞少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8年4月11日交付执行。2010年8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0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5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6日晚,张战潮伙同其他二人在商丘乘坐石某驾驶的出租车行至虞城县利民镇利张路时,采用暴力手段对石某抢劫,抢劫现金200余元,熊猫牌手机一部,价值50元。2007年3月12日下午,张战潮与他人经预谋,有张利华、王文立从商丘乘出租车去虞城县利民镇,张战潮在预定地点接应对出租车司机进行抢劫,张战潮等人在利民镇利张路一桥头对出租车司机周某用暴力抢劫现金280元及手机一部。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认真负责,较好地完成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优良。河南省豫东监狱以分折奖给予其表扬4次、记功1次。以上事实,有管教干警及同监犯人的证言,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战潮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属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根据其改造表现,考虑原判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战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07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2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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