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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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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华犯诈骗等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5号 罪犯张志华,男,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8日作出(2006)郑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志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5号

罪犯张志华,男,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8日作出(2006)郑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志华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张志华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7日作出(2006)豫法刑二终字第209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张志华撤回上诉。宣判后,于2006年9月26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5日作出(2009)豫法刑执字第00894号刑事裁定,对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2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志华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志华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12月份,被告人张志华伙同他人以将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施工收取好处费的名义,诈骗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人民币62.5万元。2003年12月至2004年3月,伙同他人虚构工程分别和被害人签订合同,以收取保证金的形式共同诈骗多名被害人人民币127.9万元。

罪犯张志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志华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志华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志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刑期自2009年8月25日起至2025年2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玉学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周玉祥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政楠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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