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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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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松犯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279号 罪犯寇松,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日作出(2010)夏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寇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279号

罪犯寇松,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日作出(2010)夏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寇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于2010年9月27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3年2月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寇松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6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寇松等三人,将到夏邑县会网友的睢县女青年许某领到夏邑县一旅社房间内,采取按胳膊、捂嘴等手段将其轮奸。

罪犯寇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寇松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寇松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强奸妇女,犯罪情节恶劣,自本院2013年2月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此次,呈报减刑时间间隔较短,频繁减刑不利于罪犯改造,不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寇松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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