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278号 罪犯夏重明,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4日作出(2009)顺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重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万元人民币。宣判后,2009年8月10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12年10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夏重明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9月至2007年8月间,被告人夏重明等人利用开封天湖黄河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开发开封县魏湾村、毛庄村虚假的旅游项目为名,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等手段,通过招标、协商,与许昌市锦绣北方园林公司等6家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收取合同保障金59.628万元,后将保证金用于挥霍、发放工资、偿还其他债务等,至今无法返还。 罪犯夏重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夏重明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夏重明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夏重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08年7月22日起至2018年5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