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276号 罪犯吴金来,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2012)虞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金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于2012年5月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吴金来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2年以来,被告人吴金来与其把兄弟刘长领(已判刑)等人合伙做柴油生意,刘长领与被害人张付友有矛盾,提出要在刘堤圈做好生意,必须除掉张付友。1992年4月23日晚20时许,刘长领纠集吴金来等多人持火药枪、刀、钢筋棍,在碱地村附近等候,当张付友酒后返家途径该处时,季亚伟开枪击中其头部,吴金来持械伙同多人对张付友猛打,将其当场杀死。 罪犯吴金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吴金来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吴金来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金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1年9月18日起至2022年7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