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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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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相旗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120号 罪犯吴相旗,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7日作出(2005)虞刑初字第0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相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120号

罪犯吴相旗,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7日作出(2005)虞刑初字第0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相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人民币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该犯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06年2月20日作出(2006)商刑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06年4月21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09年1月15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7月5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7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于2014年12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吴相旗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4月2日晚,该犯以乘坐机动三轮车回家为由,将女司机贾某骗至城郊乡孙窑村北地,采取掐脖子和威胁的方法,抢得现金20元,手机一部。

罪犯吴相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2次,记功1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吴相旗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罪犯减刑审核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吴相旗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相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05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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