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孔仓库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69号 罪犯孔仓库,男,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5日作出(2007)周刑初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孔仓库犯故意伤害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69号

罪犯孔仓库,男,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5日作出(2007)周刑初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孔仓库故意伤害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景顺、刘张氏、刘宣宣、刘大高经济损失36000元(含已付6000元)。宣判后,于2009年4月1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01日作出(2011)豫法刑执字第1183号刑事裁定,对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2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孔仓库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孔仓库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2年1月24日晚8时许,被告人孔仓库和本村村民孔银行、孔华杰等人在本村南树林碰到本乡前刘寨地村村民刘某某等四人,孔仓库及孔银行等人上前询问,刘国军等人便向树林正东跑,孔仓库持木棍进行追赶。在追上刘国军后,孔仓库持木棍猛击刘某某头部,致其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孔仓库赔偿被害人家庭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

罪犯孔仓库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6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孔仓库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孔仓库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孔仓库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刑期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30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玉学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周玉祥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政楠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