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08号 罪犯孙武,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龙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2于011年11月2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孙武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3月26日夜、27日夜,被告人孙武、张玉祥预谋后,采取撬门入室等手段,分别进入开封市通讯传输局、黄复省顺河回族区检察院屋内,盗窃电脑、投影机、摄像机等物,计价值15570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追回,退回失主。该犯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4月24日被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0年1月6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罪犯孙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孙武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武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11年8月2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