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112号 罪犯孙涛,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6年4月15日作出(2006)商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1000元。孙涛等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9日作出(2006)豫刑一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06年8月3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08年11月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8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10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于2014年12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孙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7月26日,被告人孙涛等人在光复街大排档吃饭时,与邻桌的张珂、江楠等人发生矛盾。经预谋后,孙涛等多人追至光复街与红旗路交叉口处,孙涛等人持砖头、竹竿对张珂、江楠等人殴打,致张珂死亡。孙涛系本案主犯。 罪犯孙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孙涛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改造及积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该犯系主犯,民事部分未赔偿,未取得被害人家人谅解,对其减刑应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 (刑期自2005年7月27日起至2015年7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