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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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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玉龙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119号 罪犯孙玉龙,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6日作出(2006)郸少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玉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119号

罪犯玉龙,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6日作出(2006)郸少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玉龙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2006年3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09年1月15日对其减刑十个月,2012年6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于2014年12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孙玉龙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农历12月一天晚上,孙玉龙伙同他人窜至郸城县孙秀云家中,蒙面入室,持刀、手枪威胁孙秀云交出钱财,并在孙某家搜出人民币550元,并用刀将孙某扎成轻伤;2000年农历11月,该犯伙同他人窜至309国道,持枪、刀威胁从山东荣城开往郸城的大客车上的乘客。

罪犯孙玉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4次,记功2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孙玉龙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孙玉龙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玉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04年8月7日起至2015年2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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