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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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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庆彬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13号 罪犯孟庆彬,男,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2008)一中刑初字第22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孟庆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13号

罪犯孟庆彬,男,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2008)一中刑初字第22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孟庆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孟庆彬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5日作出(2009)高刑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9年3月20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立案后,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孟庆彬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孟庆彬伙同他人预谋后闯入丰台区北京盛达交联线缆有限公司仓库内,对该公司职工威胁后抢走移动电话机2部,播放器1个及电缆线1692米,价值人民币18.8万余元。2007年3月间,被告人孟庆彬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赃物2次予以收购,涉及金额人民币45.58万元。

罪犯孟庆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

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孟庆彬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孟庆彬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孟庆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期自200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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