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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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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森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151号 罪犯史森,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1997)郸少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史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151号

罪犯史森,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1997)郸少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史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1月1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于2014年12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2015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1月2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均派员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史森2011年2-3月间6,该犯伙同他人,携带作案工具,在郑州市东明路二号,在郸城县城内的网吧或其它地方,采取殴打等方法3次抢劫受害人财物。

罪犯史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累计受监狱表扬4次,记功1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史森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史森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史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刑期自2011年3月19日起至2023年9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刑期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玉学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周玉祥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政楠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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