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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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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须龙犯盗窃等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77号 罪犯刘须龙,男,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5日作出(2008)永刑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须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77号

罪犯刘须龙,男,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5日作出(2008)永刑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须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2009年1月21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2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刘须龙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须龙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月至2007年11月间,被告人刘须龙伙同他人使用破坏性手段,盗取停用的或没有使用的变压器内蕊。其中被告人刘须龙参与盗窃作案11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3600元。被告人刘须龙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

罪犯刘须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刘须龙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须龙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须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期自2008年6月14日起至2020年9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玉学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周玉祥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政楠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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