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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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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茂善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07号 罪犯冉茂善,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8日作出(2008)金刑初字第59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07号

罪犯冉茂善,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8日作出(2008)金刑初字第5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冉茂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5日作出(2008)郑刑一终字第3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9月12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冉茂善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至2007年11月期间,被告人冉茂善伙同他人分别在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园艺场家属院、金水区博颂路34号院等地,采取攀爬入室等手段,盗窃作案8次,盗窃液晶显示屏、手机等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1000多元。冉茂善系本案主犯。

罪犯冉茂善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冉茂善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冉茂善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冉茂善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7年11月30日起至2015年3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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