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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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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俊国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85号 罪犯冯俊国,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2009)洛开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俊国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85号

罪犯冯俊国,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2009)洛开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俊国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6日作出(2009)洛少刑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维持了对定罪部分,对量刑部分改判为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七万元。2009年6月2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后于2015年1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冯俊国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以来,以被告人冯俊国为首的犯罪团伙从简单暴力侵财性团伙逐步发展为集多种违法犯罪于一身具有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成员相对稳定,组织严密,自称“矮骡子帮”,以为首,多名成员参与,通过实施暴力抢劫、绑架人质索取赎金、敲诈勒索钱财、故意伤害他人、强索债务、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地破坏社会生活、经济秩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该犯系涉黑主犯。

罪犯冯俊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冯俊国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冯俊国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冯俊国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刑期自2008年8月28日起至2026年8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玉学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周玉祥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政楠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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