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一终字第00048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军旗,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河南省南阳油田公安局刑侦支队三大队大队长,暂住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于2013年7月10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4年1月9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4年9月25日由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河南油田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日由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6日由河南油田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南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汤森,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军旗犯徇私枉法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14)南宛刑初字第42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吴军旗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军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军旗,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南宛刑初字第42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子国 审判员 李晓伟 审判员 艾 立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