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刑三初字第0001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买丽开·买提克热木,女,1973年3月出生。因涉嫌犯煽动、分裂国家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参加恐怖组织罪,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振生,河南省镇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辩护人杨建明,河南省镇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宛检刑诉(201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买丽开·买提克热木犯参加恐怖组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犇、蔡春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买丽开·买提克热木及其辩护人孙振生、杨建明,翻译人员麦麦提阿卜杜拉·图尔迪瓦柯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买丽开·买提克热木于2014年2月受伊敏江·库尔班(另案处理)夫妇煽动产生浓厚宗教极端思想,并于3月份开始伙同伊敏江·库尔班、阿力木江·库尔班尼亚孜、阿卜杜海比尔·买提托和提(三人均另案处理)窜至广州市策划实施“伊吉拉特”活动,欲出境参加“圣战”,意图分裂国家,因国家打击严厉而未能得逞。3月底,买丽开·买提克热木伙同伊敏江·库尔班等人潜至河南省镇平县石佛寺镇藏匿。在此期间,买丽开·买提克热木又伙同伊敏江·库尔班多次通过语言、文字音视频等向他人宣扬、散播宗教极端思想。2014年5月27日买丽开·买提克热木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在买丽开·买提克热木手机存储有煽动分裂国家、传授暴恐活动犯罪方法及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的内容。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出示、宣读了被告人买丽开·买提克热木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伊敏江·库尔班的供述;证人买某某、再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扣押清单、镇平县公安局反恐大队及南阳市公安局反恐怖支队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发破案报告、线索通报、图片翻译及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买丽开·买提克热木向他人宣传宗教极端思想、传播暴恐视频,积极参加恐怖组织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参加恐怖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买丽开·买提克热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本人文化程度低,不懂国家的法律政策,没有向其他人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其本人是受诱惑、引诱而参加的,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被告人买丽开·买提克热木参加恐怖组织的证据不足,其同伙均没有到案;被告人文化程度低,受他人诱骗参加恐怖组织,现认罪悔罪,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被告人买丽开·买提克热木受伊敏江·库尔班夫妇煽动产生浓厚宗教极端思想,于3月份开始伙同伊敏江·库尔班、阿力木江·库尔班尼亚孜、阿卜杜海比尔·买提托和提(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窜至广州市策划、实施“伊吉拉特”活动,欲出境参加“圣战”,意图分裂国家,因国家打击严厉而未能得逞。2014年3月底,买丽开·买提克热木伙同伊敏江·库尔班等人潜至河南省镇平县石佛寺镇藏匿。在藏匿期间,买丽开·买提克热木又伙同伊敏江·库尔班多次通过语言、文字音视频等向玉素甫·艾合买提斯伊提、买吐孙·买提尼牙孜等人宣扬、散播宗教极端思想,发展团伙成员,欲进行“伊吉拉特”和“圣战”活动。5月27日被告人买丽开·买提克热木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在买丽开·买提克热木手机存储有大量煽动分裂国家、传授暴恐活动犯罪方法及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的内容。 在本案审理期间同案人伊敏江·库尔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物证 1、户籍证明 证实:被告人买丽开·买提克热木的基本情况、案发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纪录。 2、镇平县公安局反恐大队关于手机图片的提取说明、南阳市公安局反恐怖支队关于拍摄手机图片颜色较深的情况说明 证实:①从买丽开·买提克热木处查获手机三部,从其中一部白色三星(GT-P2100型)手机中发现大量涉恐涉暴图片和文字。②因拍摄时间、地点不同,部分照片颜色较深,为保证证据的原始性、真实性,未对照片作技术处理。 3、扣押清单 证实:从被告人买丽开.买提克热木处查获手机三部(黑色华为手机1部、黑色中兴手机1部、白色三星手机1部)、白色三星平板电脑一台、手机卡一个、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个。 4、镇平县公安局反恐大队情况说明 证实:镇平县公安局反恐大队经过侦查将买丽开.买提克热木抓获,同案人伊敏江·库尔班及其妻子、阿力木江·库尔班尼亚孜、玉素甫·艾合买提斯依提等人外逃。 5、抓获经过 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5月27日在镇平县石佛寺玉博路兄弟招待所将买丽开·买提克热木抓获。 6、发破案报告 证实案件的来源、侦查过程及本案案发情况。 7、河南省公安厅线索通报 河南省公安厅专项行动指挥部“依法打击宗教极端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案件线索通报”两份。证实南阳市公安局反恐怖支队接到河南省公安厅及国家安全局线索通报,要求对买丽开·买提克热木进行调查。 8、南阳市公安局对买丽开·买提克热木手机图片的翻译及鉴定意见 2014年6月15日,南阳市公安局接到镇平县公安局网监大队送检的在买丽开·买提克热木的白色三星(GT-P3100型)手机上所提取的照片11张,组织专业鉴定翻译进行翻译、鉴定。经翻译、鉴定,所送检材属于煽动分裂国家、传授暴恐活动犯罪方法及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的内容。 所送检材主要内容为煽动宗教狂热教徒进行“伊吉拉特”,用激进狂热的方式号召“圣战”、传播极端宗教思想、民族分裂思想及爆炸物品的制作方法。 9、侦查人员的情况说明 证实依法对买丽开·买提克热木进行讯问。 10、南阳市公安局向新疆国家安全机关移交手机的情况说明 证实:南阳市公安局反恐怖支队接到省公安厅及国家安全局线索通报,要求对买丽开·买提克热木进行调查,经该局侦查,将买丽开·买提克热木和其同居人买某某抓获。为通过手机号码及短信深挖新疆涉恐线索,手机交由新疆和田地区国家安全局进行技术处理。 (二)、被告人买丽开·买提克热木的供述和辩解 2014年2月份我认识了伊敏江·库尔班夫妇,伊敏江·库尔班和他老婆反复向我宣扬“伊吉拉特”思想,让我进行“伊吉拉特”,说参加“伊吉拉特”可以洗涮以前所犯的一切罪恶,我们受到异教徒压迫(指共产党统治),应该到伊斯兰国家参加圣战,死后可以升入天堂。经反复灌输,我答应一起出境参加圣战。2月底我跟伊敏江·库尔班、伊敏江的老婆布买热木、阿力木江·库尔班尼亚孜、艾力凯木江·伊敏江等人坐飞机到广州。伊敏江·库尔班联系到我们组织成员阿卜杜海比尔·麦提托合提,我们7个人在广州市湖南旅馆策划研究了出境圣战的事情。伊敏江·库尔班给我的手机安装了Talkbox和Voxer聊天软件,申请账号和密码,方便我们成员之间以及和境外组织联系,并给我留了马来西亚一个叫艾沙江的维族人联系方式,这个人Voxer昵称叫osmen。我们准备从广州出境偷渡到马来西亚,再从马来西亚坐船到伊斯兰国家。因为昆明“3.01”事件以及马亚西亚飞机失联,我们根本出不去。伊敏江·库尔班提议去镇平县石佛寺,说那里维族同胞多,比较容易生存,一边做生意挣钱,一边等待机会出境圣战。到石佛寺镇后,我跟伊敏江·库尔班他们分开居住,我得知我姐夫玉素甫·艾合买提斯依提、我外甥买买提艾力也在石佛寺,我就跟伊敏江·库尔班夫妇、阿力木江向我姐夫宣扬“伊吉拉特”思想,我姐夫、外甥同意加入“伊吉拉特”组织,一起出境圣战。3月底我和我姐夫回到乌鲁木齐,我在石杏园旅社认识了和田市省尔边乡的布威慕斯姆,我向她宣扬“伊吉拉特”思想,一起商量出境参加圣战。4月下旬我坐班车从乌鲁木齐经西安回到镇平石佛寺,在招待所居住期间,吐尔送·买提尼亚孜经常来找我,说他也有“伊吉拉特”思想,我们两个谈后很投机,我向买吐逊·买提尼亚孜宣传过“伊吉拉特”。后来我们两个人住到了一起,一直到5月27日被抓获。 |